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自动失效。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部分种类的公证文书因涉及内容不同而具有有效期限制,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健康证明等,此类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领事认证的有效期亦与此相应。同时,有的国家驻华使领馆在受理领事认证申请时,对部分种类文书的时效也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应根据需要及时为文书办理领事认证,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拟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如文书使用国在我国内地设有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同时该领馆领区(即领馆管辖的范围)包括为文书办理领事认证的地方外办所在的省(市、区),该省(市、区)内涉外公证机构或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地方贸促会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应在该省(市、区)外办办理领事认证。
举个例子说明:如意大利在上海设有总领馆,且开展领事认证业务,其领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如您的文书在浙江省某公证处出具并拟送往意大利使用,应在浙江省外办办理领事认证后,再送往意大利驻上海总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无需送外交部领事司和意大利驻华使馆办理领事认证。